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二七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肆台、錄音機貳台、錄音帶伍卷、計算機壹台、簽單肆張、總支數速查表拾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所經營之賭博方式係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訊問時之自白;2、扣押如
主文所示第二項之物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被告甲○○○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賭博方式一覽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備考│├───┼─────────┼────────────────┼────┤││港式雙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一││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兩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簽中者,│││││,由甲○○○付五十三倍之彩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港式三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二││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三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一百元,簽中者,由 翁陳木 │││││蘭付一百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港式四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三││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三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一百元,簽中者,由翁陳木│││││蘭給付七百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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