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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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 蔡篤忠 被上訴人 黃文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元,而其對於民國
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共計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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