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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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教賢上列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漏繕,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增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等事項,然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乃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