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60號上訴人 蔡篤忠 訴訟代理人 陳敬暐 律師被上訴人 黃文淼 住苗栗縣公館鄉福德72號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地上權登記」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地上權登記」;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點第十一行(判決第一頁末行)中關於「於民國97年9月18日所為地上權設定」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8年9月18日所為地上權設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