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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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定國 等人間請求塗銷他項權利部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塗銷他項權利部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聲明相對人許定國、許?婷及 許慧茹 間,於民國95年及99年
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土地他項權利部登記應予塗銷等語。聲
請人就許?婷之姓名記載不明,本院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
提出該土地之謄本及相對人三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訴,該函已於106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本院不知許?婷為何人,無從送達,故顯有不
能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