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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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嘉福
法定代理人 趙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士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士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雲林縣土庫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