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1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3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文俊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3051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鍾文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酒醉駕車紀錄,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仍貿然騎車
上路,並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跨越雙黃線超車,致發生車
禍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
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051號
被告鍾文俊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文俊前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於民國105年11月7日以105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3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仍於
105年11月5日晚上10時至翌(6)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縣○
○鄉○○村○○00號住處內,飲用米酒1瓶,經睡覺休息,
迨於105年11月6日上午7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猶從上處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105年11月6日上午7時53分許,行經新竹縣
○○鎮○○路與南寧路口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與沿
南寧路欲左轉東寧路1段,由 廖長林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致鍾文俊因而受有左手臂擦傷之傷
害(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經送醫救治後,為警在竹
東榮民醫院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鍾文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廖長林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件調查報告(
一)、(二)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各1紙、現場及車損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檢察官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芳妤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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