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44號聲請人乙○○
7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4年度聲羈字第783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下稱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聲請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後釋放,現該案件業已確定在案,被告正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爰聲請發還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固定有明文,然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如刑事案件已經判決有罪確定,關於具保原因是否已經消滅,所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予發還,均屬於裁判執行之範疇,自應由執行檢察官指揮辦理之。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O號),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七八三號)後,由本院准許以三萬元具保,由聲請人繳納現金後業將被告釋放,而該偵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九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經送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七八九號)後,因被告逃匿遭發布通緝,聲請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亦經檢察官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二號),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聲字第二四八四號裁定沒入確定在案,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被告經警緝獲後,始由檢察官發監執行前開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緝字第一二三七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署前開執行卷宗全卷核閱無訛。被告既經有罪判決確定,自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所定不待聲請發還保證金之情形有間,且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有罪裁判執行指揮事項之範疇,自應由該署執行檢察官指揮辦理(惟上開保證金既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在案,亦無從再聲請發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尚有未洽,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