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甲○○所簽立之委任保證契約書第十一條雖約定被告甲○○不依約履行責任,原告向法院起訴時,原告與被告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原告係起訴撤銷被告間不動產移轉之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無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及不動產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並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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