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文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2,1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2,561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戴家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