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何宗達 被告 侯佳宏
許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