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蔡張碧玉 被告 蔡惠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看護費及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