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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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若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若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晚間8時許,在其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2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9年7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卓千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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