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61號原告101高第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謝政夫 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銘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室富
陳建良 謝稚莉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3月8日上午10時00分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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