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閔宣被告吳志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閔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閔宣因被告吳志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暨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3份、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