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美姬受刑人即被告張修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美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鄭美姬因受刑人即被告張修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鄭美姬因被告張修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參以聲請人已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合法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考,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首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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