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聲請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中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震宇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王仁貴法官黃秀得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