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聲請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附設廣濟護理之家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秀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六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葉勝利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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