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556、3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指定以新臺幣九千元具保,並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均未到庭,有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並有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