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1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6,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