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 潘桂香 被上訴人 黃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