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登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登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登文(下稱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0年1月24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於100年1月24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