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泓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