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聲請人 余聖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勁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余聖唯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