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09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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