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IRAN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
許明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NBASHIRAN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NBASHIR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羈押,嗣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三月三十日及五月三十日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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