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8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土地及建物最新一個月內謄本(非影本)。
三、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四、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