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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