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779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97年度存字第2437號),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7798號民事裁定、本院97年度存字第2437號提存書影本各1份可參,足見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始為命供擔保之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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