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090號聲明人 汪李愖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汪義雄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此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汪義雄於97年6月24日死亡,聲明人汪李愖為被繼承人汪義雄之繼母,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為直系姻親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非屬前揭法條規定之應繼承人,故聲明人並無繼承被繼承人汪義雄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聲明人汪李愖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汪義雄之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