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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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乙○○相對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丁○○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戊○○(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村里○○鄰○○街○○○巷七之四號)為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鄰○○街○○○號、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鄰○○街○○○號)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業已開始,惟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業經鈞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四一號、第二九五號、第二九六號、第二九七號、第二九八號、第三0五號准予備查在案,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丁○○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鈞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函(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丁○○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業已開始,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權利,業經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四一號、第二九五號、第二九六號、第二九七號、第二九八號、第三0五號聲請卷宗審核無誤,本件聲請,自堪信為真實。惟選定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查相對人戊○○(女、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村里○○鄰○○街○○○巷七之四號)為被繼承人之妹,亦係被繼承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一(按另一連帶保證人已死亡),此有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且經本院利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戶籍資料乙紙在卷可憑,並據相對人戊○○到庭陳明屬實。是依上情,相對人戊○○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應較他人知之甚詳,對遺產之管理亦不生窒礙,雖已拋棄繼承仍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是由相對人戊○○擔任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指定相對人戊○○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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