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9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同年12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95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起算日則為97年12月17日);其間,復為本院以96年7月27日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法務部以98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80027747號函核准假釋等情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75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受刑人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以及本院98年7月23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均附卷足稽。據上,本件聲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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