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犯恐嚇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97年8月14日97刑保字第592號),由被告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傳拘無著,致無法代執行,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該署拘票暨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23日竹檢國執法98執助211字第16148號函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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