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竊盜聲請羈押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裁定(99年度易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對竊盜已坦承不諱,又抗告人甲○○是貧民,未申請社會救助,又無職業,並患有2度中風,為求治病,才犯竊盜行為,因所患中風之病,腦中積壓有血塊,且血小板稀少,為常人10分之1,需在外治療,且所犯之罪非重大,也無勾串証人、湮滅証据及逃亡之虞,原裁定予以羈押為不當,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所犯竊盜、搶奪案件,業据抗告人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及証人所証情節相符,因抗告人甲○○前犯竊盜案件前科多次,98年間又有3件竊盜案被警移送檢察官偵辦,本次又再犯竊盜及搶奪案件,足証抗告人甲○○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原審認抗告人甲○○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核無不合,抗告人甲○○以前述理由提起抗告,其中所述中風腦中積壓有血塊部分,業經看守所醫師建議戒護就醫,如有必要會為適當之處置,並報請檢察官處理,此有高雄看守所98年12月28日高所衛字第0989002897號函可稽,其餘理由亦不符合停止羈押之條件,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