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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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清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9年5月21日│15,023元│0000000││││)商業銀行│橋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