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36號抗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 楊榮福
楊榮泰 楊榮裕 楊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債權人行使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目的,在使其債權受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直接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依據抗告人對債務人楊榮福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並計算裁判費,原審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有所不當(下稱原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等語。
二、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等民事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債務人因而可獲得之利益,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標準,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額為何,尚與此無關。
三、經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為相對人楊榮福之債權人,因相對人楊榮福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供被繼承人 楊天宋 、相對人楊榮泰分別設定第二、三順位之抵押權,害及其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訴請確認相對人等應就被繼承人楊天宋所遺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6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10/16)辦理繼承登記,及確認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60萬元,債權額比例6/16)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有抗告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在卷可稽(見雄簡卷第3、80頁),足認抗告人起訴確認債務人即相對人楊榮福與第三人債權人楊天宋之其他繼承人楊榮泰、楊榮裕、楊美香間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屬於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事件,且依抗告人主張係行使代位權(見雄簡卷第4頁)。是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並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標準,應比較擔保物之價值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多寡為斷。次查系爭不動產之第二、第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60萬元(即160萬元×10/16+160萬元×6/16),而系爭不動產價額合計為2,847,960元,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雄簡卷第62至63頁),可認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高於擔保債權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第二、第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160萬元。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元,並據此計算裁判費,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林玉心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編號│共同擔保│所有權人│權利│抵押權登記內容│││抵押之不││範圍├──┬───┬────┬────┬───┬───┬────┤││動產│││設定│設定權│登記日期│抵押權人│債權額│擔保債│登記收件││││││順位│利範圍│(民國)││比例│權總金│字號│││││││││││額(新││││││││││││臺幣)││├──┼────┼────┼──┼──┼───┼────┼────┼───┼───┼────┤│1│(1)高雄市│楊榮福│全部│第二│全部│94.11.23│楊天宋│10/16│160萬│鹽專字第│││鼓山區鼓│││順位│││││元│32120號│││中段二小││││││││││││段337地││││││││││││號(面積││││││││││││6,880平││││││││││││方公尺)││├──┼───┼────┼────┼───┼───┼────┤││(2)高雄?@││第三│全部│94.11.23│楊榮泰│6/16│160萬│鹽專字第│││市鼓山區│││順位│││││元│32120號│││鼓中段二││││││││││││小段43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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