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650號聲請人即被告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美齡 相對人即原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五行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
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