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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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葉陳梅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