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林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純如於民國91年8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34090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91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18950││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91年11│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1年11月│││318950││月27日起││27日起至清償│││元││││日止,按月依│││││││139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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