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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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二八號
原告宏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東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境內,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吳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