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林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件原告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
書記官張坤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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