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洪聰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則模 間因請.告黃則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則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