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債權人 廖玉琳金佰利水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慧美 即晟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金佰利水電工程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有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請敘明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