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倪詩涵
鄭淨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倪詩涵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鄭淨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詎債務人倪詩涵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年11月1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15,245元(利息及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245元│102年10月10日起至│2.83%│102年11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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