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本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該被告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30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未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25號案件指定之期日(民國96年2月26日上午9時15分)報到執行,且經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均查緝未獲,有上開執行案卷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依法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