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報酬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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