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己○○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拋棄繼承通知書上:甲○○的印鑑證明上用印須與聲請狀及拋棄繼承通知書上用印相符。
(二)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1至第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不論存歿)。
(三)第四順位繼承人即 楊阿球鄒林阿汶鄒灯能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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