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丙○○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無論存歿之所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繼承權拋棄書:表明各聲請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文件(可以拋棄繼承通知書上文字取代)。
(三)第二順位繼承人 黃天助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 黃林碧珠 拋棄繼承一事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附印鑑證明經受通知人蓋用印鑑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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