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1至第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情形,包括其他第四順位繼承人 楊阿球 、 鄒林阿汶 、 鄒灯能 之姓名。
(二)第4順位繼承人即楊阿球、鄒林阿汶、鄒灯能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