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葉文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44,930元,其中184,000元自10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60,930元自10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44,930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09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84000││2起│││││元│││││├──┼───┼─────┼──────┼──────┼───────┤│002│新臺幣│葉文蔚│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60930││9月18日起││點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1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000││3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葉文蔚│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93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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